(2015)广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大、刘利琼、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继元,理事长。被执行人吕大,男。被执行人刘利琼,女,系吕大之妻。被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大厦2号楼。法定代表人魏忠东,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大、刘利琼、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