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伟与郝春雷、鲁红伟民间��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春雷,鲁红伟,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春雷,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鲁红伟,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郝春雷、鲁红伟因与被上诉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郝春雷、鲁红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郝春雷、鲁红伟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5元,由上诉人郝春雷、鲁红伟负担。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