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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马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马良,李欣,马维,马林,孟宪辉,马强,王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9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书院街东首。组织机构代码:168010210支行长:陈东明。被执行人:马良,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欣,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马维,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马林,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孟宪辉,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马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其福,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谷县。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马良、李欣、马维、马林、孟宪辉、马强、王其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马良、李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偿还原告300000元及应付利息。二、被告马维、马林、孟宪辉、马强、王其福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维、马林、孟宪辉、马强、王其福承担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7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及申请执行费4500元,被执行人已偿付0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兴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