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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牟礼文、牟孝文与牟学文共同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礼文,牟孝文,牟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牟礼文,女,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执行人牟孝文,女,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牟学文,女,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牟礼文、牟孝文与被执行人牟学文共同共有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将牟礼文、牟孝文、牟学文共同共有的洪雅县洪川镇外西街92号房产办理房产证。本院在执行中过程中,依法向协助执行机关洪雅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洪雅县房地产管理所已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了房产证。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执字第248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