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宗云与朱成云、周自胜、朱成群、朱成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云,朱成云,周自胜,朱成群,朱成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61号原告:周宗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乐志飞,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成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自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朱成群,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朱成贤,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云诉被告朱成云、周自胜、朱成群、朱成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周宗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周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宗云负担。审判员  吴月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