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张某,务农。被告刘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广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