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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峰与徐塘、江苏通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06-1号申请执行人孙峰,江苏金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塘,江苏通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通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71号107室。法定代表人徐塘,该公司总经理。孙峰与徐塘、江苏通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3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徐塘欠孙峰借款本金524400元、利息73416元(该利息已经计算至2014年11月26日),本息合计597816元,自愿于2015年1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孙峰。如果徐塘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孙峰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中未履行部分,并要求被执行人继续承担利息(以未履行部分的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律师费2万元由徐塘承担。案件受理费5249.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69.5元,由徐塘负担(该款于2015年1月28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苏通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徐塘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已执行到位10万元,并对徐塘名下车牌号为苏H×××××、苏H×××××及苏H×××××的车辆进行档案查封。已诉前保全了徐塘名下位于淮安市运河新村2区7幢305室及淮安市丰球白鹭庄园C组团36幢105室的房地产(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及档案查封其名下的车辆及轮候查封的房地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初字第3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