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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0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顾建平与丁斐、洪秋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丁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822-1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丁某,工人。被执行人洪某某,工人。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洪某某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耦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丁某、洪某某于2015年2月18日前,向原告顾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被告丁某、洪某某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可就全部借款3万元的本息立即申请执行,被告已支付部分予以扣减。另需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25元。因被执行人丁某、洪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经强制执行到位29700元,其余执行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耦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