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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1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俚岛支行与于振红、宁云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俚岛支行,于振红,宁云增,王丽秀,初建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36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俚岛支行。被执行人于振红。被执行人宁云增。被执行人王丽秀。被执行人初建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荣成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丽秀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曙光西区117号楼401房产一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出卖及设定他项权利。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