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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华生与王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生,王长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357号原告:蔡华生。被告:王长远。原告蔡华生与被告王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王长远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2年4月7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蔡华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长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长远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以上事实有被告王长远写借条为证。借款发生后,被告王长远一直未予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长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蔡华生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自2012年4月7日计算款项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王长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森林人民陪审员  曾良文人民陪审员  翁远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