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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晏燕诉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燕,程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晏燕。委托代理人夏磊,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燕与被告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燕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燕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370元,由原告晏燕负担。审判员  胡又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