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晏燕诉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燕,程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晏燕。委托代理人夏磊,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燕与被告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燕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燕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370元,由原告晏燕负担。审判员 胡又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