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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昌乐德诚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秦建民、徐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德诚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秦建民,徐小伟,唐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昌乐德诚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营丘镇阿陀社区。法定代表人田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建民。被执行人徐小伟,系被执行人秦建民之妻。被执行人唐玉君。本院在执行昌乐德诚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秦建民、徐小伟、唐玉君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乐阿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钟德军执行员  王祥文执行员  张树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