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昌乐德诚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秦建民、徐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德诚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秦建民,徐小伟,唐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昌乐德诚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营丘镇阿陀社区。法定代表人田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建民。被执行人徐小伟,系被执行人秦建民之妻。被执行人唐玉君。本院在执行昌乐德诚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秦建民、徐小伟、唐玉君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乐阿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钟德军执行员 王祥文执行员 张树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