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伊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伊瑞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195号原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法定代表人苏淦生。被告湖南伊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湖南钢材大市场冷4栋106号。法定代表人文敏祥。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伊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陈述原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伊瑞达贸易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伊瑞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伊瑞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40元,减半收取16920元,由原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南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