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宋金云与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云,海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宋金云(曾用名宋秀云),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宋金英,女,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海山,男,1942年9月2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海文君,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云诉被告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金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金云负担。审 判 长 高 飞审 判 员 宝金霞人民陪审员 苏布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