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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宋金云与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云,海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宋金云(曾用名宋秀云),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宋金英,女,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海山,男,1942年9月2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海文君,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云诉被告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金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金云负担。审 判 长  高 飞审 判 员  宝金霞人民陪审员  苏布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