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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明东东与被告任世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东东,任世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明东东被告任世钰委托代理人张洁,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东东与被告任世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东东于2015年8月12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东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明东东负担。审 判 长 孙     述     伟人品陪审员王军人民陪审员 雷怀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