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蔡承志与邓永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承志,邓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蔡承志。被执行人邓永健。本院在执行蔡承志申请执行邓永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查封被执行人小轿车一辆和房产一套。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两套房屋(其中包含本院已查封的房产一套)均已超额抵押给第三人,目前无法处置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4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加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