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许元江与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元江,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56号原告:许元江,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许勇,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元江诉被告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元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元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元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许元江负担。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