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余德发与唐英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发,唐英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75号原告余德发,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唐英博,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发与被告唐英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发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德发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余德发负担。审判员 陈弃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