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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培鸿申请执行林振明、王宝钟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培鸿,林振明,王宝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林培鸿,男,汉族,1996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林振明,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王宝钟,女,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揭阳市惠来县,现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林培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振明、王宝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及付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7000元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房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部门协助由申请人单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另被执行人林振明需向申请人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3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杨少琼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学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