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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694号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华清东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吴雪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妍,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姚永康,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289号东区5-13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洲,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6元减半收取5823元,由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惠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