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28,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黄某乙,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1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在2015年8月12日的庭审过程中以再给被告最后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黄某甲已预交),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