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9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艳芬、王龙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53-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徐卫。被执行人:袁艳芬,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龙珠。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艳芬、王龙珠(2014)甬慈商初字第175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王龙珠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名仕园3号楼501室(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3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3字第012389号)房地产及装修,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481602元(含评估费)。现被执行人袁艳芬、王龙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