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征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征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幸福一村3号公厕南边车库。公司注册号320681000185693。法定代表人:宋亚兴,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希贤,公司员工。被告:俞征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征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印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燕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