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