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世颜与刘泽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颜,刘泽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周世颜,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柿园乡。被执行人:刘泽田,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申请执行人周世颜与被执行人刘泽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相民初字第00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泽田账户存款41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