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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维宏与翁清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维宏,翁清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884-1号申请执行人余维宏,曾用名余海洲。被执行人翁清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余维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清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翁清桥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5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