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民诉张晓鑫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民,张晓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马民,男,59岁。被告:张晓鑫,男,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民与被告张晓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民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67元,免收。审判长 冷启超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马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