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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民诉张晓鑫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民,张晓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马民,男,59岁。被告:张晓鑫,男,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民与被告张晓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民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67元,免收。审判长  冷启超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马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