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裴守芝与苏国学、杜文娟、苏国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守芝,苏国学,杜文娟,苏国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裴守芝,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苏国学,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杜文娟,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苏国彬,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守芝诉被告苏国学、杜文娟、苏国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守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守芝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