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汇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兆鹏、张少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汇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兆鹏,张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247-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汇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詹泽民。被执行人郑兆鹏,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张少琼,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汇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兆鹏、张少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列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兆鹏名下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路××号××地下室地下×层×号车位,因该案无法在短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兆鹏名下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路××号××地下室地下×层×号车位,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妙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