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钟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232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刘克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常住地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陆文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俊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