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建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716号原告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广安路广安小区。法定代表人魏世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京存,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继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建丛。原告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令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