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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道祥、陈桂兰、刘献红、赵子涵与被执行人西平县中达物流有限公司、陈五好合同纠纷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道祥,陈桂兰,刘献红,赵子涵,西平县中达物流有限公司,陈五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赵道祥,男,19413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桂兰,女,193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献红,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子涵,男,200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平县中达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五好,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驿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西平县中达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五好15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