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北京德利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利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北京德利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法定代表人杨宁宁,该公司经理。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负责人陈瑞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利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良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德利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德利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