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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一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鄢为娟、刘峰等与朱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为娟,刘峰,朱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一初字第01566号原告:鄢为娟。原告:刘峰。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委托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鄢为娟、刘峰与被告朱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