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一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鄢为娟、刘峰等与朱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为娟,刘峰,朱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一初字第01566号原告:鄢为娟。原告:刘峰。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委托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鄢为娟、刘峰与被告朱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