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子惠与王晓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惠,王晓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赵子惠,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晓瑞,现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惠与被告王晓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