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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子惠与王晓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惠,王晓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赵子惠,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晓瑞,现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惠与被告王晓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