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关某,居民。原告杨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某某。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关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某某。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