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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与王东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王东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8号B1座1-5层。法定代表人侯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国栋,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淼,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宇,男,1976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东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5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淼、彭国栋,被上诉人王东宇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德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首先,王东宇在北京派薇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薇公司)任职并参与经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王东宇于2002年12月初入职高德公司,于2012年7月3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任总监职务。王东宇在公司曾经历任品保部经理、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运营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2011年起,王东宇与公司另一个员工郭飞,开始策划经营进口蔬菜。郭飞于2010年投资设立了派薇公司,在工作时间王东宇与郭飞经常谋划蔬菜经营、产品利润、发展模式、建立网站、市场销售等派薇公司相关事务。王东宇以派薇公司总裁的身份开展业务,曾于2011年10月4日到日本访问守护大地协会并参观协会的习治野物流中心,与协会海外推进事务负责人高桥交换名片、合影留念,并将照片发布在派薇公司网站上。王东宇严重违反了高德公司员工手册第21页第9.2.4条规定,即员工未经许可兼任公司以外其他职务,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辞退。其次,高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德公司多次与其谈话、协商,但王东宇均予以否认,高德公司通过调查后发现其违反了员工手册第21页第9.2.4条规定,故对其予以辞退。王东宇曾任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职务,参与了高德公司员工手册等制度的草拟修改,并由其通过邮件对其他员工通知和公告,且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公司内部网络系统中公示和备查,劳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员工不得担任任何其他组织的雇员或顾问,兼任公司以外的其他职务,现王东宇的行为已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此外,王东宇的行为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给高德公司的网络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高德公司无需支付王东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4718元。王东宇在一审法院辩称:高德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王东宇不同意高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东宇于2002年9月2日入职高德公司,2008年5月王东宇任职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2009年8月20日,王东宇调入企管中心,月工资标准为14000元。2012年年初,王东宇任企管中心总监,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0元。2012年7月3日,王东宇与高德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5月27日,高德公司向王东宇送达了《辞退书》,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你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在派薇公司任职,且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与采购部前员工郭飞共同谋划和经营派薇安心食品网www.livepv.com,该网站在运营过程中,长期侵占公司IP地址资源,给公司网络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和一定经济损失。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制度,据公司《员工手册》奖惩条例第9.2.4条款中的规定:1、未经许可兼任公司以外其他职务;2、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王东宇于当日停止工作。高德公司主张王东宇存在《辞退书》中的行为,故其公司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为证明该公司辞退王东宇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高德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劳动合同,显示《员工手册》为该合同附件;2离职转单,载明王东宇的离职类别为“违纪辞退”,邮件处理显示“删除”;3、奖惩审批表,载明对王东宇的奖惩类型为“辞退”,奖惩原因载明“因其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在派薇公司任职,且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与采购部前员工郭飞共谋划和经营派薇安心食品网www.livepv.com,该网站在运营中,长期侵占公司IP地址资源,给公司网络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和一定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公司相关制度,据公司《员工手册》奖惩条例第9.2.4条款中的规定:1、未经许可兼任公司以外其他职务;2、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但未载有王东宇的签字字样;4、2013年5月6日及2013年5月13日的停职通知书,载明因王东宇在派薇安心食品网时间中处于调查阶段,进入停职期,且显示王东宇签收字样;5、2013年5月7日21:47王东宇的电子邮件,王东宇对调查组约谈的问题作出说明;6、(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807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通过Microsoftoutlook软件登陆高德公司企业邮箱查询相关电子邮件的过程,其中显示公证员打开高德公司自备笔记本电脑中名为“WDY”的Microsoftoutlook数据文件,在双击左侧列表中“WDY”后显示若干发件人或收件人为“王东宇”的邮件,部分邮件中载有“派薇公司概要”、“农业模式案例”、“做这样类似的一个网站平台,有多大难度?”“农产品收购合同”等文件表述;7、(2013)京公明内民证字第738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对中文姓名为“高桥哲”的男士叙述的情况进行保全证据,且该公证书附有“高桥哲”、“王东宇”的名片复印件及两个人照片的纸张,其中“王东宇”的名片复印件显示其为派薇公司总裁,“高桥哲”陈述两个人照片的纸张中一个人是其自己,另一个人是自己在日本接待照片中的王东宇时,该人向其出示了上述名片;8、(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808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登陆高德0A页面(网址:http://oa,autonavi.com)查询并下载相关文件的过程,显示系统中载有《员工手册》文件。王东宇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主张其在职期间未收到《员工手册》。王东宇对离职转单、停职通知书、2013年5月7日21:47王东宇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王东宇对奖惩审批表的真实性不认可,因无其本人的签字。王东宇对高德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所涉及其本人的电子往来邮件均不认可,主张其离职时已将原始邮件删除。王东宇对(2013)京公明内民证字第738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没有高桥哲的身份证件,且对其中王东宇的名片亦不认可,认可照片是其本人,但是因为去日本合影的人员较多,已经记不清合影人员。王东宇主张(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808号公证书作出时间为其离职之后,无法证明其在职期间的OA系统情况。王东宇主张高德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王东宇提交了录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辞退书中所描述的违纪行为以及高德公司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向其发放员工手册。高德公司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另查,2012年度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5223元。王东宇以要求高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高德公司向王东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4718元;2、驳回王东宇的其他申请请求。高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王东宇同意仲裁裁决。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离职转单、奖惩审批表、停职通知书、电子邮件、公证书、辞退书、录音证据及京海劳仲字(2014)第5858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高德公司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为王东宇在职期间未经许可兼任公司外其他职务、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并提交了离职转单、奖惩审批表、2013年5月7日21:47王东宇的电子邮件、(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807号公证书、(2013)京公明内民证字第738号公证书予以证明。在上述证据材料中,离职转单、2013年5月7日21:47王东宇的电子邮件并未体现高德公司辞退王东宇的事实依据,而奖惩审批表亦没有王东宇的签字,法院对奖惩审批表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虽然(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807号公证书中载明“王东宇”的往来邮件中包含与派薇公司有关的内容,但上述公证书未体现名为“WDY”的文件为高德公司所述公司服务器中邮件备份的事实情况,且王东宇在离职时已将其邮箱中的邮件全部删除,而企业邮箱为高德公司实际掌控,具有更改的可能性,故法院对上述公证书所公证的电子邮件不予认可。(2013)京公明内民证字第738号公证书所保全的高桥哲的叙述属于证人证言,但公证过程中,证人未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故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高德公司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辞退王东宇存在充分的事实依据,也即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王东宇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故法院确认高德公司系违法解除与王东宇的劳动合同,并应依法向王东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王东宇的月工资高于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倍,故高德公司应按照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倍及王东宇的工作年限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4718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东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十四万四千七百一十八元。高德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王东宇承担。上诉理由是:高德公司完成了《员工手册》的告知和公示义务,王东宇收悉并且明知《员工手册》等公司制度内容;高德公司提交多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王东宇在北京派薇文化有限公司任职并参与经营,严重违反高德公司制度;高德公司书面告知王东宇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王东宇同意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高德公司申请本院就(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807号公证书中的邮件数据真实性、《员工手册》及《奖惩管理办法》的初次上传时间、(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807号公证书中王东宇合影照片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启动鉴定程序后,鉴定机构以鉴定委托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对于鉴定申请不予受理。此外,高德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有关SymantecEV产品功能的证明》,证明8807号公证书中公证的邮件在下载后不能够进行修改,因此邮件内容是真实的;王东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王东宇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系统安全漏洞修复标准规范》打印件,证明高德公司的邮件服务器被黑客攻击的事实,曾经在高德公司发生过黑客以高德公司员工名义对外发送邮件;高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鉴定申请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高德公司与王东宇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高德公司主张与王东宇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应当承担证明其解除行为具有相关事实依据的举证责任。在高德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离职转单、2013年5月7日21:47王东宇的电子邮件并未体现高德公司辞退王东宇的事实依据,而奖惩审批表亦没有王东宇的签字,本院对奖惩审批表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2013)京公明内民证字第738号公证书所保全的高桥哲的叙述属于证人证言,但公证过程中,证人未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高德公司提交的高杰与加藤修之间的往来邮件中,虽然涉及到高桥哲在日本接待王东宇的内容,但邮件内容系文字打印件,且加藤修邮件中记载的是其转述的高桥哲确认的内容,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虽然(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807号公证书中载明“王东宇”的往来邮件中包含与派薇公司有关的内容,但上述公证书名为“WDY”的文件并非高德公司所述公司服务器中的邮件备份数据,公证的邮件并非来自于服务器中的原始数据,故本院对上述公证书中所公证的电子邮件不予认可。综上,高德公司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辞退王东宇存在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本院确认高德公司系违法解除与王东宇的劳动合同,并应依法向王东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高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高德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高德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惠玲书 记 员  王晓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