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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虞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50号原告:虞某。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给被告方某和好考验期六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虞某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