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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罗鸿标与许国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鸿标,许国强,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98号原告罗鸿标,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许国强,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刘强,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鸿标诉被告许国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洋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