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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邓永珍与黄晓东、闵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珍,闵素芳,黄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邓永珍,女,出生于1955年1月29日。被申请执行人闵素芳,女,出生于1968年11月1日。被申请执行人黄晓东,男,出生于1965年10月1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提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闵素芳、黄晓东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给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920元,执行费72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黄晓东在大英县溪国再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8%冻结和其公司应取得的收益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