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忠考与刘林、彭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考,刘林,彭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03号原告:王忠考,男,汉族,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彭传新,男,汉族,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考诉被告刘林、彭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彭传新、丁雪莉、彭枫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淮海路中央广场3栋-1层9129号房产(房屋编码:34XX29)、被告刘林在安徽省林海贸易有限公司40﹪的股权予以查封,并提供李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南环小区2#楼3单元403室住房一套(房地权宿字第20XX23号)作为担保,本院决定合并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王忠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彭传新、丁雪莉、彭枫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淮海路中央广场3栋-1层9129号房产(房屋编码:34XX29)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刘林在安徽省林海贸易有限公司40﹪的股权予以查封。三、对原告王忠考提供担保的李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南环小区2#楼3单元403室住房一套(房地权宿字第20XX23号)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