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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民初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朱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朱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557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炎中路123号。代表人王效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升传,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传君,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燕。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朱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富军人民陪审员  朱 炜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