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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xx与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xx生活广场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xx生活广场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704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徐xx,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杨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曹安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周xx。被告上海xx生活广场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xx生活广场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代理审判员史建颖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杨晓燕代理审判员  史建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