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周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周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69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朱云芳。被执行人周建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建英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周建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6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宛敏强审 判 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