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其宙与拜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宙,拜怀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97号原告王其宙。被告拜怀斌。原告王其宙诉被告拜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限期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仍不能提供,本院也无法查证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其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有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