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羁押前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7239。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羁押,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莹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一名叫“鳄”的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安排下,从珠海市洪湾水闸附近驾驶木船前往横琴二桥附近码头,接余某、陈某两名男子偷越边境前往澳门。次日1时30分,船途经横琴××附近海事码头对开海域时,被公安边防警察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余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被告人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三无”小木船,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三无”木船一艘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育君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