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昭通鼎鑫威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李伟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通鼎鑫威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李伟,李洪,李光辉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487号原告昭通鼎鑫威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法定代表人段国俊,总经理。被告李伟,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洪,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李光辉,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昭通鼎鑫威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李洪、李光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昭通鼎鑫威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振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