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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362号原告:朱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任华文,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曹黎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大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华文、被告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甲的证人程尊峰、程学东、程亚峰、王艳磊、纪素英到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相识,不到一年便于2015年3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没有感情基础便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难以共同生活。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致伤。原告一忍再忍,在父母的劝说下原谅被告。2015年6月21日晚,被告又借口殴打原告,原告回娘家居住。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照片四张,证明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4、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清单一份,证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情况。被告程某甲辩称:被告同意原告诉状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的诉求。但不认同导致感情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的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原告又经常回娘家居住,二人在一起的时间不足三个月,见面如新婚,何来家庭暴力。被告认同与原告感情破裂的陈述,但导致感情破裂的责任不在被告。被告按照习俗给付原告的彩礼款87077元,原告依法应当返还。2014年1月份,原告到被告家中见被告的父母,被告的母亲给其见面礼1000元。2014年10月19日过大礼时,经媒人程某丁等人的手给原告彩礼款60000元和价值13077元的四金(包括钻戒、手链、项链、挂件),另礼盒内放现金2000元。2014年12月27日,经纪某等人的手给付原告上轿礼11000元,共计人民币87077元。被告是农民,按照安徽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16元计算,被告不吃不喝也得近九年才能还清,所以被告家因给付彩礼款而陷入极度贫困,且原、被告结婚时间只有六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彩礼款应予返还。被告针对自己的辩称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的基本身份信息;2、大胡子珠宝城质量保证单复印件两张,证明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在界首市大胡子珠宝城有限公司购买四件首饰分别为老凤祥钻戒一枚、明牌黄金手链一条、明牌黄金项链一条、明牌黄金挂件一件,共计价值为13077元的事实;3、界首市人民政府颍南街道办事处曹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方因置办婚礼高额花费造成家中经济困难,生活贫困。4、证人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王某、纪某出庭所作证言,证明被告方给付原告彩礼款87077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见面时,被告程某甲的母亲给原告朱某某见面礼1000元。2014年10月19日下大礼时,被告方经证人程某丁手给付原告方彩礼款60000元及价值13077元的首饰四件,包括老凤祥钻戒一枚、明牌黄金手链一条、明牌黄金项链一条、明牌黄金挂件一件。2014年12月27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当天,被告方经证人纪某手给付原告方上车钱11000元。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在界首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回娘家居住。另查明:原告朱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康佳42吋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奥玛电冰箱一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一台、格力王者风范立式空调一台、五羊本田踏板小公主摩托车一辆、条几一张、乳白色影视墙一个、白色电视柜一个、灰色沙发一个、白色四开门大衣柜一个、18管太阳能一个、铁柜一个、白色梳妆台一个、白色钢化玻璃桌子一张、白色木椅八把,台灯一盏、灰色加青蓝色落地电风扇一台、三开门鞋柜一个、白色大铁盆两个、白色小铁盆两个、上下两开门饮水机一台、棉被十二床、床单三套(四件套、梅红色印花一套、大玫瑰花一套)、被单四条(粉色带花两条、绿色大嘴猴一条、方块格子一条)、花子两盆、茶几一张、茶瓶两个、茶杯茶盘一个、套口机一台、搓衣板、盆架1个、衣架。以上财产现均在被告程某甲家中。上述事实,有原告朱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清单,被告程某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大胡子珠宝城质量保证单复印件、界首市人民政府颍南街道办事处曹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出庭所作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朱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被告程某甲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至2015年6月23日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在一起生活仅有半年。被告程某甲为该婚姻支出彩礼包括下大礼60000元及上车礼11000元,共计71000元,确对其家庭经济造成一定困难,对此部分彩礼款,原告朱某某应酌情返还。被告程某甲辩称的被告母亲给付原告朱某某的见面礼1000元,应视为赠与,不应返还。下彩礼当天的礼盒中的2000元钱,因被告缺乏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价值13077元的四件首饰,因被告程某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四件首饰现在原告朱某某处,且原告亦不予认可,故被告程某甲要求原告返还“四金”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四张照片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是被告的家庭暴力导致,但该照片既无拍摄时间,也无法证明其伤势是由被告殴打所致,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原告朱某某的嫁妆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仍应归原告朱某某所有。综合本案的情况,原告朱某某应酌情返还被告程某甲彩礼款20000元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二、原告朱某某返还被告程某甲彩礼款20000元。三、原告朱某某现在被告程某甲处的婚前个人财产:康佳42吋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奥玛电冰箱一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一台、格力王者风范立式空调一台、五羊本田踏板小公主摩托车一辆、条几一张、乳白色影视墙一个、白色电视柜一个、灰色沙发一个、白色四开门大衣柜一个、18管太阳能一个、铁柜一个、白色梳妆台一个、白色钢化玻璃桌子一张、白色木椅八把,台灯一盏、灰色加青蓝色落地电风扇一台、三开门鞋柜一个、白色大铁盆两个、白色小铁盆两个、上下两开门饮水机一台、棉被十二床、床单三套(四件套、梅红色印花一套、大玫瑰花一套)、被单四条(粉色带花两条、绿色大嘴猴一条、方块格子一条)、花子两盆、茶几一张、茶瓶两个、茶杯茶盘一个、套口机一台、搓衣板、盆架1个、衣架仍归原告朱某某所有。上述第二、三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