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崔元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532号罪犯崔元华,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利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元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9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3日作出(2009)亳刑终字第0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崔元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共计4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元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元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