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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沈凡与上海威仕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凡,上海威仕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708号申请执行人沈凡,男,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上海威仕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沈凡与被申请人上海威仕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宝劳人仲(2015)办字第88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凡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威仕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0,66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威仕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虽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威仕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系轮候冻结。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2015)办字第887号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昊罡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